張井
立契人:張井, 麥恭官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古文書
1866~1866
長:50 x 寬:60 (cm)
立合約字人兄弟四大房金突□威椒有承公業園一坵東至榮浮園為界西至金順園為界南至娘取竹圍為界北至惠來厝庄面前為界中央佛賜菜園為界四至界址分明為界今因兄弟園少許各思欲耕作即日邀請房長當日憑公分撥園作四段均分佔鬮為定金威得下南勢園一段東至榮浮園為界西至金突園為界南至娘取竹圍為界北至金椒園為界四至界址分明為界遞年納大租每份銀二大元正併通流灌溉依約字各業掌管耕種此物業承父之業此係至親公議兄弟甘愿各無反悔人心難信口恐無憑今欲有憑日立合約字一紙存炤 在見人廖金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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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號:19940010014
本物件為西元1866年(同治5年)張井立杜賣盡根契(含契尾),張數為2張,含本契及契尾。有「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之印」章1枚、官方用印4枚、騎縫章3枚、「淡水分府王給本城南門總理陳鴻猷戳記」章1枚。立契人為本城南門街張井,杜賣物為瓦茅屋1座2進連地基1所,杜賣物所在地點為南門內,年納地基租銀1大員。因乏銀別創,張井將此業賣與麥恭,交易金額為價銀200大員。契尾為西元1866年(同治5年)6月由布政使發給淡水廳業戶麥恭,編號為布字2169號。「杜賣」同「絕賣」,即「完全賣斷」意,同「杜賣斷根契」、「絕賣盡根契」,屬於完全賣斷的性質。清代民人在繳納契稅時,由官方給予一份以印刷定型的文件,內容記載了業戶姓名、土地座落,黏貼於契約尾端,即為契尾,用以證明已完成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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